教育学院政〔2018〕35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或课程组群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是教学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管理单位。
第二条 为了规范教研室设置与管理,适应学校三级教学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院层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教研室在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教育学院教研室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置是指教研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 设置原则
教研室的设置应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从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出发,优化教学机构和人员结构。教研室名称一般应以专业名称或课程组群名称命名。
第五条 设置程序
教研室的设置应根据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和相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教研室的名称、设置目的、职责、人员编制等。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条 设置条件
教研室的设置应符合设置原则;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不足5人的教研室原则上不予设立;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及研究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
三、教研室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活动
1、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就教研室工作的重大问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商定;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集体活动。
2、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根据本专业特点,加强与社会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组织教研室人员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合作服务,起到服务社会、锻炼人才的作用。
第八条 教学与研究工作
1、落实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组织选编教材工作;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和实践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2、推进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着力组织具体实施精品课程、慕课课程、校地校企合作课程、应用型课程、合格课程建设;根据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实训项目或平台的建设。
3、开展教学改革。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进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探讨与交流;开展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改革;申报并建设质量工程项目。
第九条 教研室团队建设
1、在学校、教学单位统筹安排下,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人员补充、调整意见。
2、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组织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确定专业方向,完成教学工作。
3、制定教研室人员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展情况;积极做好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申报和建设工作。
4、组织对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教学质量、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等),完成基层考核工作。
第十条 档案建设。建立教研室教学、教学研究、课程建设、师资培训、业务考核、规章制度、资产管理等档案,对教研室各种资料进行保存、管理和利用。
四、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设置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实行按学校政策规定定编设置。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组织者。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享受学校政策文件规定的政治待遇和津贴待遇、课时工作量减免等职务待遇。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聘任,一般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领导提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聘人选,经学院相关专业全体教师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再由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1、关心教研室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同志之间的团结互助,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分配教学任务,组织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安排教学进程、审核教案,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制定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计划等。
3、组织新进教师试讲、集体备课和互相听课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等工作。
4、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检查执行教学工作情况,组织教改工作。
5、负责组织与审核本教研室课程的考题,安排复习、答疑、评分及考核制度的制定及监督。
6、负责组织制定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7、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且教学效果良好。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校工作1年及以上。
4、若暂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聘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任教研室负责人,负责人待遇参照教研室主任执行。
第十六条 任期
教研室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重新考核选拔任命,可以连任。
任期中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经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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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教育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下一条:教育学院课程设计类课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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