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政〔2018〕24号
为积极有效地开展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工作,加快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普通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师德高尚、学识渊博、教学水平高、实践能力过硬的师资队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的原则
(一)坚持学术水平与师德并重原则。以选拔高水平、高素质和德才兼备的人才为选拔培养导向。
(二)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原则。按照个人申报,专业教研室推荐,学院评选的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选拔。
(三)坚持严格选拔,宁缺勿滥原则。以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重点选拔教学尖子和创新人才。
(四)坚持定期选拔,动态管理原则。学院定期进行选拔,入选者重点予以培养,并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条 选拔专业带头人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二)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些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专业发展信息,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较准确地把握专业发展方向。
(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二门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
(五)教学效果好,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专家评教中深受好评,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中有“优秀”年度。
(六)主持过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编写或相关专业教材的主编或参编工作。
(七)创新能力强,实践技能过硬,善于组织本专业教师进行教改,教改、实验室建设推广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双师型条件的教师优先。
(八)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高,近3年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校地校企合作与应用实践中主持完成相关项目1个以上者。
(九)专业对口,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承担必须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选拔范围和指标分配
(一)专业带头人在院内教师中选拔。
(二)原则上每个现已获批开设的专业可以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对各级重点专业适当倾斜,但必须坚持选拔条件,做到宁缺勿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学院要充分认识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选拔,为保证选拔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在各专业自行组织申报的基础上,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承担选拔任务。
第五条 选拔程序和办法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并附佐证材料,教研室、学院选拔和推荐,按规定时间交学校教务处(对个人未申报,但确系业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者,学院应安排其填表参选)。
(二)评议组评议推荐。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公示的基础上,上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学院评委会成员依据选拔原则和条件进行记名投票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2/3为确定上报人选。
(三)上报学校审批。将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评选出的专业带头人人选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正式行文确认。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的培养
(一)按照“选拔是基础,培养为重点”的思路,对选拔出的专业带头人要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持,在国内访学、各级各类搜狐体育研讨和出国考察学习等方面有优先权。
(二)按照学校政策,给予专业带头人一定的专业建设经费和教改自主权,积极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条件,使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与开发中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
(三)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专业带头人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工程项目和编写教材,三年考核期满合格者在奖励性绩效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
(一)对选拔出的专业带头人要进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专业带头人要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负责本专业的整体建设规划;主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修)订、教材编写工作;负责本专业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力争任期内将本专业建设成为省级或校级重点建设专业或者示范专业。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三)负责本专业实习(实训)、实践基地、实验(训)室建设且有成效(申报时需量化)。
(四)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工作且有成效(申报时需量化)。建设期满要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团队,该团队方向明确、一致,团队成员相对固定,有年度建设方案和循序渐进的团队活动记录,教学成果、教学项目申报互为成员(提供支撑材料)。
(五)完成本专业试题库的建设和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且有成效。
(六)团结带领本专业的教师,在教改工作中每年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且有成效(申报时需量化)。
(七)本人每年发表1篇以上教改文章或任期内完成主编出版1本本专业教材或建设2-3项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八)学院每年对专业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结合三年一度的新一轮选拔进行一次复评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带头人予以续聘;停止招生专业的专业带头人自行解聘;对名不符实,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并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被选拔为专业带头人的教师一个聘期内不能因各种原因脱离教学工作(学校另有工作安排除外),否则自动解聘。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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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教育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下一条:教育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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