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指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电子卖场合同专用章、学校钢印、各二级党组织印章、各单位(部门)印章、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章、特定委托人签名章及各种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使用主要指法人证书、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协议书、合同书、电子卖场合同书、证件、证书、奖状、重要文稿材料、申请、申报、报表等公务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监印人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废止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由上级组织或部门刻制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组织或部门要求刻制。各二级党组织印章由组织部报党政办公室一刻制。学校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电子卖场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签名式样统一刻制。特定委托人签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刻制并进行管理。学校各单位(部门)所需印章,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出具介绍信后,由申请部门派人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新印章的启用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 印章停止使用时需办理验印登记发文手续,记录停用时间,留下印模后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至档案馆封存或销毁。
第八条 印章封存后不得再启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应由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取回启用并备案。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委印章、学校钢印、学校行政印章、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章、特定委托人签章等有关学校事务的公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监印人)负责管理;电子卖场合同专用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专人(监印人)管理;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监印人)管理;二级党组织印章和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安排专人(监印人)管理。管理学校党委印章、书记签名章和各二级党组织印章的监印人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条 监印人应把印章存放于办公室保险柜内保存,不得随身携带。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保险柜。非工作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每天下班前应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柜。
第十一条 用印必须在监印人办公室进行。严禁印章外借。如确属工作需要在监印人办公室以外地方用印,必须报请印章管理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监印人携印前往。
第十二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人负责,监印人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会印途中不得任意停歇、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应由监印人用印,他人不得用印。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监印人应立即报告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和印章制发部门,以便及时查处和办理有关遗失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监印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重新指定人员暂时代管。监印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用印。
第十五条 建立监印人、印章名称数量台账,各单位(部门)于每学年按照党政办公室要求进行集中上报,由党政办公室综合科对各单位(部门)印章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用印或保管不当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相关监印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
1.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等;
2.用于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志愿书;
3.用于出国政审;
4.用于党委介绍信;
5.用于其他党委会审阅通过的有关事由。
(二)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学校行政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4.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邀请函;
5.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6.用于学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由。
(四)书记签名章
1.用于需书记签名(盖章)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2.用于以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
(五)校长签名章
1.用于需校长签名(盖章)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2.用于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3.用于证件、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
4.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5.用于经校长审阅的各类材料等。
(六)合同专用章
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七)电子卖场合同专用章
用于政府采购平台的申购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八)财务专用章
用于学校与外单位经济往来和财务报账手续办理。
(九)特定委托人签章
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特定相关文书、合同、电子卖场合同等。
(十)各二级党组织印章
用于以二级党组织名义向校内报(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等。
(十一)各单位(部门)印章
1.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各单位(部门)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报呈请示、报告,证明本单位(部门)师生身份、与校内外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十二)各业务用章
1.用于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社团、搜狐体育机构印章,如学术委员会印章、学生社团章、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章、二级团委组织印章等。
2.用于办理专门的校内业务便利而设置的内部业务印章,如学生注册章、档案密封章、图书验收章等。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